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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税收国家建设

来自:武汉大学成教网   2011-11-09    浏览148次

  人的一生中有两件事情是不可避免的,一是死亡,一是纳税。这是在西方发达国家十分流行的一句名言。在这些国家中,税收的观念深入人心,那里的人民习惯于称呼自己为“纳税人”,那里的政府习惯于称呼自己为“纳税人的政府”。在西方发达国家,税收表达了人民和政府之间最基本的关系,税收代表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也体现了国家的基本职责与权威。用税收国家一词来概括税收在西方发达国家中的重要地位是再合适不过的。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税收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逐渐凸现出来,特别是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目标以来,税收逐渐深入到国家经济运行的每一个角落。如果说个人所得税的开征使得白领阶层和高收入群体感受到了税收的存在的话,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开征则使得最普通的老百姓也深深地感到:税收就在我们身边。随着历史的车轮驶入二十一世纪,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人民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将朝着一个逐渐单一和清晰的方向发展,那就是税收关系。在一个富强、民主、法治的新中国,人民的基本义务是缴纳税收,基本权利是享受国家提供的安全、富足和自由的发展环境,国家的基本权利是从人民那里获得税收,基本义务是为人民提供一个安全、富足和自由的发展环境。二十一世纪,中华民族的伟大历史车轮正在向着一个坚定的目标前进:税收国家。

  一、税收国家与和谐社会是历史发展的方向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这些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需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全面把握和体现。[1]

  二、和谐社会与税收国家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早在1918年,著名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Joseph Schumpeter,1883-1950)就在《税收国家的危机》一文中论述了税收国家的相关问题。他认为,财税与现代国家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现代国家机构和形式实际上是根源于其财政上的使命,因此可以把现代国家称为“税收国家”(the tax state)。[2]目前,学界一般把税收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大半以上的国家称为税收国家。公债收入也是变相的税收收入,因为公债最终要靠税收来偿还。历史上,税收国家的出现是在进入现代以后,在此之前的封建国家属于所有权者国家或称家计国家、家产国家。所有权者国家以封建土地所有关系为基础,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封建地租。进入现代国家以后,国家财政收入的中心嬗变为对私有财产进行公权力介入的税收。国家不直接拥有财产,也不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在这种意义上,税收国家也可称为无产国家。[3]

  税收国家与和谐社会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税收国家产生和存在的基础与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是一致的。

  税收国家产生的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资源配置主要形式的经济形态,与计划经济相对应。市场经济存在于商品经济社会,在自然经济社会和产品经济社会都不存在市场经济。在自然经济社会,社会生产最主要的资源都控制在国家手中,国家可以直接凭借所有权取得维持国家存续的财政收入,此时的财政是家计财政。在产品经济社会,社会生产最主要的资源都控制在由每个成员组成的社会手中,(注释:在产品经济社会,阶级意义上的国家已经消灭,具有组织生产、分配产品以及维持秩序职能的国家仍会继续存在。)社会通过自主分配的形式取得自身需要的财政收入。在计划经济社会,社会生产最主要的资源也掌握在国家手中,国家通过计划分配的形式(实际是凭借所有权)取得财政收入,此时的财政属于国家财政。只有在市场经济社会,社会的生产资料掌握在市场主体手中,国家并不直接掌握生产资料,也不直接进行盈利性经营活动,而是通过税收的形式分享市场主体的经营成果,从而取得财政收入,此时的财政属于公共财政。公共财政是仅为市场经济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分配行为。[4]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是税收国家存在的经济基础。

  税收国家存在的政治基础是现代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税收国家的原则和理念内在地包含着法治的原则和理念,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税收国家必定是法治国家。税收国家形成的一个根本前提是合宪、合法税收的存在。税收国家的税收不仅仅是一个名义上的税收,而且必须是一个合宪、合法的税收,是一个在符合正义理念的宪法和法律秩序统治之下的税收,而一个符合正义理念的宪法和法律的统治秩序则以法治国家的存在为前提。税收国家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合法“侵犯”公民的财产权。税收国家的主要财政来源是税收,而税收是财产权无偿地由私人手中转到国家手中,即税收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一种侵犯。财产权是宪法所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必须合宪、合法。保证国家合宪、合法地侵犯公民财产权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法治国家的存在。法治国家的形成无疑都是以现代民主政治作为基础和前提的,由此,税收国家存在的政治基础就是现代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

  三、税收国家建设对于和谐社会的意义

  税收国家代表了现代社会最佳的社会治理模式和人类存在状态,也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必经阶段。建设税收国家对于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它能够确保国家职能的充分实现,能够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能够为我国税收法治建设提供重要的基础。

  (一)建设税收国家对于国家的意义

  建设税收国家可以为国家履行职能提供充足的物质保障,从而确保整个国家的稳定、繁荣与昌盛。税收国家确保国家职能充分实现的基本途径是保障国家税收债权的充分实现。

  税收国家为国家税收债权的实现提供了合理性基础。税收国家是纳税人和国家之间双向互动的基本社会治理模式:纳税人向国家交纳税收,国家向纳税人提供公共物品。这种双向互动的社会治理模式为国家征税提供了合理性基础,同时也就获得了广大纳税人的理解与支持。在税收国家中,纳税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义务,同时也是每位公民都愿意自觉履行的义务。[5]在他们眼里,纳税与吃饭、穿衣没有什么区别,同样都是为了获得一种满足与享受,只不过后者提供的是私人物品(private goods)而前者提供的是公共物品(public goods)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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